广东顺德日清食品违法被罚恶臭污染物排放超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8日讯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佛顺北环行罚罚字()16号)显示,广东顺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被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处罚。

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到达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港前路13号检查时,委托佛山市顺德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广东顺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FQ-、FQ-外排的废气进行抽样检测,于年7月4日收到编号为:(顺)环测气字B()第号的《监测报告》,报告显示公司废气排放有超标情况。经查,确认公司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港前路13号建设方便食品制造项目,项目的油炸、造粒工序有颗粒物、臭气浓度、油烟的大气污染物产生,属于B类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经治理设施处理后分别由废气排放口FQ-、FQ-外排,上述排放口排气筒均为15m高,在一般区域位置,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公司废气排放口FQ-、FQ-外排的废气臭气浓度执行标准值为。

年6月13日在公司建设项目油炸、造粒工序正常生产排污的情况下,北滘镇人民政府委托佛山市顺德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公司废气排放口FQ-、FQ-外排的废气进行抽样检测,于年7月4日收到佛山市顺德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编号为:(顺)环测气字B()第号的《监测报告》,该报告显示公司在年6月13日监测期间,废气排放口FQ-外排的废气臭气浓度为,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2.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以及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四项规定,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顺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00)。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广东顺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为日清食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清食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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