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顺德区推进产业质量提升扶持办法》和区财政经费安排,经研究,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年顺德区标准化类项目征集工作。
一、申报单位
(一)在顺德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其它组织。
(二)在我区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仅可申报本《指南》第三条第(二)项第7点规定的项目。
二、基本条件
年顺德区产业质量提升扶持资金标准化类(以下简称“标准化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符合顺德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
(二)有利于提升顺德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实现标准化、产业化,有利于促进顺德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四)有利于促进顺德的产业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六)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无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
三、征集范围、具体条件及佐证材料
标准化扶持资金申报项目征集范围,应是年5月15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对应的具体申报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技术标准以发布时间为准),且此前未获得同类财政资金的标准化项目。
申报项目应至少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复印件除个人项目外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1
技术标准类
1.制定、修订国际标准项目,需提交由相应标委会出具的参与制修订相关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标准文本(含中英文版)、有关提案,以及参加相关国际会议邀请函、签到表、会议照片、会议记录报告等佐证材料。
2.经有关行政部门正式批准发布的技术标准(含主导或协助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需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含防伪标识及水印)。没有正式发布标准文本的,需提供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文件和本单位在该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序的证明材料,以及可查询到该标准文本信息的网址。
3.主导制定湾区标准项目,需提交有关机构的发布文件或认定文件、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中、英文版)、编制说明、湾区标准识别号、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或标准发挥积极作用的说明材料,以及两家以上企业或机构采用实施该标准的证明文件(“两家以上”包含本数,下同)。
4.主导制定顺德区内的团体标准并实施5个月以上,需提交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编制说明、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或标准发挥积极作用的说明材料,以及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的证明材料。产品类团体标准,需提交两家以上我区企业采用该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平服务平台”上公开的证明材料;服务类团体标准,需提交两家以上我区企业或机构采用实施该标准的证明文件。
5.主导制定经我区行政部门登记的联盟组织制定、有标准化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联盟标准,需提交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编制说明、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或标准发挥积极作用的说明材料。产品类联盟标准,需提交两家以上我区企业将该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平服务平台”上公开的证明材料;服务类联盟标准,需提交两家以上我区企业或机构采用实施该标准的证明文件。
6.先进企业标准项目,应于年5月15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公开(标准发布时间与公示时间间隔不得超过60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且其核心指标严于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需提交带有企标平台水印的标准文本、产品标准编制说明、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以及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执行该标准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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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1.承担国际、全国和广东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TC/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需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文件。
2.经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立项,年5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验收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需提交批准立项文件和项目验收的证明材料。
3.经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办的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需提交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拟实施的培训方案、通知、经费明细表及本次活动经费支出的相关财务凭证。
4.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需提交相关证书、授奖文件和获奖项目内容资料(如标准文本等)。
5.获得年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项目,需提交评估机构确认为“领跑者”的证书和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平服务平台”上公开且带有平台水印的标准文本。
6.获得通过年“佛山标准”产品评价的项目,需提交“佛山标准”产品证书和相关产品使用专用标识的证明材料。
7.自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得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化的荣誉称号的项目,需提交相关证书、授奖文件、顺德辖区内的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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