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4日,广东佛盈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建公司”)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原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禅城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审批的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等资料,申请对《报告表》予以审批。
禅城生态环境分局经公示、听证后,于年8月17日作出《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雾岗路(季华路)跨线桥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予以批准。何某胜等6人居住的房屋与拟建设的跨线桥相邻,建设单位拟在与跨线桥相邻的住房窗户上加装隔音窗以使噪声达到环保标准。
何金胜等6人对《批复》不服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原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禅城生态环境分局作出的《批复》。何某胜等6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批复》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判决顺德法院经一审认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根据《报告表》,案涉跨线桥建设项目需要加装隔音窗,项目噪音才能达标,但是何某胜等6人在禅城环保局举行的听证会上均表示不同意在其住宅上加装隔音玻璃。
另外,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年修订)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应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因此,环保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的《批复》是对建设项目在环保方面是否可行的判断,而“可行”并非单指技术方案的可行,还应包括该技术方案得以实施的条件是否可行,即是否有条件保障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技术方案得到实施,否则即使提出的技术方案如何完美,但亦因为缺乏实施的条件而无法实施。
具体到本案,何某胜等6人反对加装隔音玻璃,使得环保方案没有实施可行性。因此,被告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作出的《批复》、被告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一审判决作出后,禅城生态环境分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行政审判庭法官涂远鹏
法官点评
环保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不仅仅是技术审核部门,其行为具有的行政权能特点决定了其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环保管理行政职责过程中,除技术层面的判断外,应考虑社会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因素。
如果所审核的某一环保技术方案需要以减损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为前提,那么环保部门则不能仅从技术层面审核方案的可行性,其还应该